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打开水龙头忘记关,指责物业没理由

时间:2012-11-29 10:22    来源:未知    作者:admin    点击:

陈女士将阳台水龙头打开后忘记关闭,导致大量自来水渗漏到楼下李小姐家。由于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,双方闹上法院。近日,静安法院依据《物权法》有关条款,判决陈女士赔偿李小姐各项损失人民币4450元。

  ◆新法新知:物权的取得和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,被侵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,或承担民事责任。

  陈女士与李小姐是长乐路某号楼上楼下的邻居。今年6月16日,小区水箱因故需要维修,施工方停止总水管进水,但未在小区内张贴停水通知。

  凑巧的是,陈女士将阳台水龙头打开,并将水斗下水道塞住。恢复供水后,水流渗漏到楼下李小姐家中,导致其财物受损。李小姐把陈女士和物业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1.3万余元。

  法庭上,陈女士承认是自己无意识打开水龙头并塞住下水道造成漏水,但如果当时物业公司能够通知断水,就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。物业公司则称,相关人员在进场施工时并没有通知他们,所以无法张贴停水通知,没有过错。

  法院以为,根据《物权法》第七条“物权的取得和行使,应当遵守法律,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”和第三十七条“侵害物权,造成权利人损害的,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,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”的规定,如果陈女士在打开水龙头后,发现没有水及时将水龙头关闭,就不会产生水下漏的后果。

  即使物业公司没有张贴停水通知,在恢复供水后,水也会从下水道自然流出,并不会造成对李小姐家中的物损,而恰恰是陈女士同时堵塞了下水道,才发生了该后果。

  因此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,而陈女士要赔偿李小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50元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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